唏嘘!2死2伤!南京新玄武一楼盘工地发生塔机倾覆事故!原因...

唏嘘!2死2伤!
事发上周六,南京新玄武
一家楼盘工地突发塔机倾覆
刚刚,官方发文通报事故原因...


今日(8月23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内容显示:2022年8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招商局中心)项目C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截图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江苏庞源机械公司对该设备不得继续出租、使用,还将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人员,按上限暂扣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核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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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涉及的NO.2021G24地块,即招商局中心,南京新玄武大型综合体,地块分A、B、C、D、E、F六大分区,规划有约23万方TOD综合商业旗舰、约8万方创新产业载体、约3万方城市生态活力廊道、行政公馆、精品酒店、约20万方传承系高端住宅——臻境。而发生事故的C地块,正在打造一座140米高的办公楼以及大型商场。

有业内人士指出,塔吊倒塌事故有7成发生在安拆中,大多为安拆工误操作常有地脚螺栓不紧就赶着做下一道工序,不按方案安装漏上或多上平衡重。最怕的是抢进度,不检查确认上一工序就急着做下一步骤。

对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迅速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 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

  • 各地迅速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迅速开展企业自查工作。

  •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复查抽检,对自查自纠开展不力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逾期不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要提请我厅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市场信用惩戒。

  • 对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曝光(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提醒施工企业慎重使用该单位其它设备,慎重选择该单位作为设备安拆单位。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核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复工复产


 
延伸阅读:《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
(一)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安装拆卸(含附着、加节顶升,下同)作业委托给不具有相应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二)未重新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包含附着、加节顶升作业内容)合同的,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变更原安装拆卸单位。
(三)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考虑作业条件实际,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违规作业,或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不按审批通过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实施。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加节顶升)作业进行验收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五)未通过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等有效渠道审核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六)未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查验确认,并形成进场查验记录的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准进场使用。
(七)安装拆卸单位未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内容与施工作业条件、专项方案不符的,或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签字确认的,或存在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装(特别是附着、加节顶升、拆卸阶段)作业需要的,不准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八)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准出租: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或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或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擅自拼装设备。
(九)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或不按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进行保养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十)凡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以下工况的,不准投入使用:
1.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基础,或未做各项隐蔽验收,或安放在地下室顶板(或一般楼面)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设计复核加固方案和承载力计算书,或未按加固方案实施的;
2.安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
3.主要结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等超过规范要求未及时处理,或主要结构件的磨损、变形、裂纹、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4.被随意调整和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5.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6.建筑起重机械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的。

稿件综合自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装机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