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贴4%!继9月7日南京连夜甩出6条重磅楼市新政,南京各区购房补贴细则陆续出炉!
西祠房产整理了最新购房政策,涉及最新的购房补贴策、贷款、限售、税费、落户等政策。
政策目录
1、最新购房政策(含购房补贴);
2、贷款政策,附最新利率;
3、最新落户政策;
4、南京公积金政策;
5、限售政策,附如何带押过户;
6、交易税费。
01
南京最新购房政策
南京全域不限购,买房人凭身份证即可购房,普通购房证明已成为历史!这意味着外地人在南京也可以开启“买买买”模式。(ps:新房新领销许时,购房者凭身份证通过 “房帮宁”微信小程序“宁小通”报名通道报名,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时不再核验购房资格。)
购房补贴政策↓
补贴条件:购置新建商品住房
补贴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具体补助标准和条件以各区细则为准);
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再叠加不低于合同总价0.5%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条件以各区细则为准)。
补贴范围:适用于新六区(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栖霞区(龙潭街道、栖霞街道)、雨花台区(古雄街道、板桥街道、雨花经济开发区及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
补贴时间: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
雨花台区:最高购房款2%
江宁区:最高购房款4%
江北新区:最高购房款1.5%
栖霞区:最高购房款1.5%
浦口区:最高补贴40万
六合区:最高购房款1.5%+300元/㎡
溧水区:最高可给予60万购房补贴
高淳区:最高购房款1.5%
“换新购”服务↓
①为买房人“保价”,不买贵;
②卖旧买新环节打通,约定期限内二手房未售出,认购的新房可无条件退货。>>>细则详情:新房、二手房联动!南京“卖旧换新”细则来了→
特殊人群购房↓
人才和无住房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资格核验单,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人才购房证明和无住房购房证明视同核验单,可优先选房。
如何开具核验单?(上下滑动查看)
①通过“房帮宁”服务平台,登录“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房帮宁”->“购房资格”。
②“南京的我”微信小程序,依次点击“可信账户”->“房产”。
③“我的南京”APP,依次点击“我的”->“房产交易登记->“购房资格核验单”。
人才购房核验单:可以购买南京所有区域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有优先选人才房源的权利; 特别提醒:通过人才购房证明买到的房子5年内不得转让。
无房购房核验单:可以购买南京所有区域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有优先选无房房源的权利。
无房家庭最新认定标准:
无房家庭须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满足以上条件以后,开具购房证明的步骤和普通购房证明一样,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但无房家庭只能开出一张无房家庭购房证明,有效期为180天。注意:符合《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购房资格核查中,居民家庭成员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可。
如果满足“2008年后在江苏省内登记结婚的非集体户人士、未婚单身人士、离异且无未成年婚生子女的人士、无婚生子女的非集体户丧偶人士”其中任意一个,可到“我的南京”APP开具无房购房证明,不满足的则需到窗口进行办理。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才购房资格核验单?
①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
②在我市工作,本科(45周岁以下)需缴纳12个月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一年工资流水)
③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硕士需1年以上劳动合同、社保或个人所得税需6个月(一年工资流水)
④在我市工作,博士需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需3个月(硕士开始工资流水)
⑤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
⑦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
具体流程:“我的南京”APP→“南京房产”→“人才安居”→“人才购房服务”,然后根据系统提示上传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提交即可,审核通过的获得电子版《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12个月。
注意:
①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②人才需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③其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必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02
贷款政策,附最新利率
目前首套房主流房贷利率为4%(LPR-20个基点),首付2成;二套房主流房贷利率为4.4%(LPR+20基点),首付3成。
03
最新落户政策
人才落户
35周岁(含)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正在我市缴纳社保即可落户
据9月4日最新消息,南京市公安局拟会同市人社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调整修订《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在该政策中新增“35周岁(含)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正在我市缴纳社保即可落户”的内容。此外,南京拟调整修订《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扩大社保累计认可范围,由原来对“省内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累计认可”扩大到对“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累计认可”,即在申请人满足落户基本条件前提下,对长三角区域社保缴纳年限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
附征求意见稿↓(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缴纳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第八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属于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评审时的申报表或职称批文。
第九条 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第十条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款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第十二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需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在我市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江北新区集体户、江宁区集体户或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落户的,需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需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申报表或职称批文流转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可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九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三条 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五条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第六条 根据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实际居住、就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一)本人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二)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如本人所在单位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三)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所在地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七条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户登记户口的,向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八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九条 通过本办法落户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的,可以通过迁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及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投靠、配偶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的方式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依法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积分落户
2022年7月27日,南京发布了新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通过积分落户南京,需要缴纳的社保年限调整为不少于12个月,长三角的社保缴纳年限累计认可。
新的积分落户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三个部分组成,即积分=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积分达到100分,即可向各区级公安机关提交落户申请。
投靠落户
父母投靠落户
需要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
夫妻投靠落户
已经领取结婚证,结婚满5年、年龄满30周。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及子女投靠落户
申请人有结婚证、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
子女投靠落户
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
此外,还有安置落户、军属落户、运动员落户、华侨落户等形式可落户南京。
04
南京公积金政策
目前,南京公积金余额可用于提取支付首付款(政策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支付房租、逐月提取还商贷等。
注: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及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人。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2倍。多子女家庭的贷款政策不与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叠加使用。
05
南京限售新政(附带押过户)
南京限售政策
限售3年标准为:预售商品房(新房)限售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现售商品房、存量房(现房、二手房)限售时间认定以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即现房和二手房按照不动产登记第一页的时间。(房产备案时间可通过“南京不动产”公众号查询——办事大厅——登记查询)
南京二手房带押过户
去年9月中旬开始,南京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
流程及操作指南见下图:
06
房产交易税费
房产交易税费
新房主要是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而二套房主要是契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新房税费
物业维修基金
其他费用
二手房
南京二手房税费
最新增值税征收标准注意:满2年限如何界定,以房产证制时间为准
继承、遗嘱、离婚、直系亲属赠予、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原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拆迁偿还、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以本次领证时间计算。
个人所得税其他费用
从去年10月1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凡是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住房的纳税人,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政策享受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