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山一楼盘因精装减配,4千/㎡精装缩水至1千/㎡,800多户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时隔一年后,西祠房产获悉,该诉讼二审判决已下,维持原判,业主败诉,部分业主上诉至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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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败诉!法院:备案精装价≠装修造价
2019年4月,西祠房产连续报道了江宁青龙山某楼盘,因精装减配,业主大规模维权事件。最终,小区800多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这场浩浩荡荡的诉讼已历时两年多,从800多户业主集体上诉到300多户业主坚持二审。近日,该案二审判决已出,业主依然败诉。据业主张先生透露,目前,已有五六十户业主收到了二审判决书。
二审为什么会败诉?
业主张先生告诉西祠房产:“法院说我们是合同纠纷不是装修标准纠纷。只要合同里约定的品牌有了就没有争议。”
败诉原因或有以下几点:
1、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该房屋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详见附件,房屋交付情况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已明确排除对装饰装修款单独计价,且《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价仅系拟销售均价,不等同于装修造价。
二审时,业主向法院递交了该小区室内精装修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二审法院未予采纳。
此前,业主自发募集资金租了小区内三套不同户型保持交付原样的房子,时长两年。张先生表示:“我们光为了租房和鉴定就花了十三、四万了。”
据鉴定报告显示,该小区89、109、119㎡户型的室内精装修工程造价价格在1800元/㎡左右。
△室内精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汇总表(业主提供)
张先生说:“我们当时买房子的时候,他们对外宣传和备案价都是4000元/㎡,现在鉴定报告显示才1800元/㎡,开发商明显是以高端品牌以次充好,给业主最低档的产品!”
据业主提供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如下:
原告业主: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约定了装修单价,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装修单价向上诉人进行交付,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交付的装饰装修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装饰装修标准与约定的《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不一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是被上诉人预先拟定的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其中约定的装修标准并不明确。二、双方之间明确约定了精装修单价,该精装修单价应作为双方的合同内容。被上诉人向社会公众公示了装修标准,该允诺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精装修价格是房屋总价款的组成部分,能够明确区分计价。三、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赔付装修差价。赔付差价具有法定和约定依据,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公共部分面积不应当计取精装修价格。四、本案应启动鉴定程序。五、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款纠纷,不应当适用省高院《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即便适用,根据该指南,在双方约定不明确,且补充协议约定样板房不作为交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以价格作为装修标准,故精装修单价才是双方约定的装修标准。
被告开发商:
1、融新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装修单价已通过“打叉”方式予以明确排除,案涉房屋是整体计价,上述约定明确具体,上诉人要求把装修拆分出来缺乏合同依据。
2、一审已经明确了案涉房屋装修与合同附件4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一致,上诉人再行提出对精装修核价不具有请求权基础。
3、融新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规划合格许可证,并在2019年4月完成交付,上诉人也已收房入住,交易已经全部完成。
4、上诉人提出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造价咨询书都没有必要。上诉人自行制作的造价咨询书更与本案无关。
5、省高院相关审理指南已经明确只有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情况下或者通过技术手段无法还原装修标准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核价进行价格对比,融新公司交付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一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案涉《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一条第5项明确约定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中约定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并明确排除将“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列为案涉房产计价方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价款并无单独的明确约定,而仅在附件4中对于装修装饰标准存在约定。
现业主在一审中认可案涉房屋内装饰装修项目、品牌等与《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约定一致,故应认定案涉房屋实际装修交付项目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关于业主所称《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对装修标准约定不明,应适用融新公司备案作为装修标准,本院认为,因《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已明确排除对装饰装修款单独计价,且《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价仅系拟销售均价,不等同于装修造价,故业主在双方对装饰装修项目标准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主张以备案装修价格作为确定装修质量要求的直接依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应的,对业主提出的对案涉房屋装修造价进行鉴定,与备案装修价格相比对计算差价的上诉请求,也不应支持。
02
最新进展|业主:“十几户业主已上诉至高院”
面对二审败诉的结果,张先生坦言:“不论怎样我们觉得太不公平了,都要坚持到底,无论结果如何。”据悉,目前已有十几户业主已上诉至高院。“等中院判决完后,应该还会有一半以上的业主会到高院申请再审。”
张先生还透露:“南京市法工委曾打电话给我们业主说当时省高院民事六厅出具的判决指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该是高院出,高院下面的法庭没有这个权力。”(注:2019年12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印发了《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其实,早在几年前,南京也曾发生过类似的精装维权案件。2014年末,富力十号业主因精装缩水状告开发商,历时4年多,两次败诉,从一审时40多户业主到三审时仅剩8户业主坚持,最终业主获赔精装修差价款。
关于该事件进展,西祠房产还将持续关注。(注:文中业主为化名)
延伸阅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南京连续3年出台精装品质新政
随着新房进入“全装修”时代,精装交付成为主流。“惊”装修、货不对板、精装减配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近年来,南京多次出台精装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2019年1月19日,南京版的“精装修监管新政”正式落地。南京市住房和房产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2020年8月27日,南京对全装修住房精装修标准进行限制,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工作的通知》。
2021年8月25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发改委、建委、房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的《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同步对外公开,引导开发企业提升新建住宅的规划品质,避免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降标减配。
对于南京近年来出台的相关精装政策,江苏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平表示:“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仅为规范性文件或行政管理规定,并非强制性法律规定,效力层级较低。法院在审理相关精装纠纷时,首先会尊重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如果合同约定的条款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才会对该种约定进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