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别墅私自变成“网约日租房”

业主在民宿预订平台发布信息,将自己别墅里的一个房间对外日租,然而经民警调查并未获得经营许可。对此,当地派出所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别墅业主不服,将派出所诉至法院。


11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该院经审理维持了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驳回该业主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


别墅开起“网约房”,不服罚款起诉警方


王某在南京拥有一套别墅,在民宿预订平台注册后,他将别墅二楼的一个房间挂在该平台上对外日租,标价每天300元。2019年12月的一天,王某在民宿预订平台上收到一个预定住宿的订单。第二天下午6点左右,客人来了,王某直接把客人带到房间,并没有登记身份信息,也没有写收据和签协议。


当日,当地派出所民警在日常网络平台巡查时发现,根据民宿预订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该别墅里有网约日租房。民警到现场查看,发现该房屋涉嫌未经公安机关的许可经营旅馆业,未登记房客身份信息,为他人提供民宿。


次日,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罚款500元的处罚。王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南京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上,王某称自己是民宿预订平台的合法注册用户,在平台上发布了符合平台要求及法律标准的真实房屋信息。他认为自己未将房屋用于经营旅馆业,与房客达成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警方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属于经营活动,警方处罚程序合法


对此,江北新区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此外,《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2条、第11条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从事旅馆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院认为,王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日租房信息,以日为计费单位获取房费,其性质属于经营活动。但其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日租房,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派出所所作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据此,江北新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