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线”充电引火灾车身烧得只剩骨架

   近日,方州路一居民小区楼道中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失火,着火时车辆正在充电,而车主此时正在家中睡觉。

  11月27日晚10时08分,南京消防119接到报警,方州路一居民小区楼道中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失火。小区居民报警后,物业及小区居民自行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前,明火已被扑灭。失火的电动自行车位于楼道内,着火时正在充电,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被廖某通过电梯推上楼后,停放在自家入户门门口的楼道里,并进行了“飞线”充电。火灾发生后,电动自行车被烧得只剩下骨架,车子停放的楼道也被熏黑。经过对火灾现场的初步勘验,发现了被烧毁的充电器、已经烧断的飞线充电的电线,鼓包了的电池,以及依稀能分辨出的垃圾、鞋子等可燃物。

  廖某表示,火灾发生时自己正在睡觉,“直到消防员来敲门,才从睡梦中惊醒。”虽然小区已经配备了相应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但自己还是习惯把车子推上楼。加上自己所住的楼栋,入住率不算高,一直都没有遇到过被邻居劝阻自己不要推车上楼的情况。电动自行车是自己在网上花了1000多块钱买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过充不进电等问题,但想着车子只要能用,就没将那些问题重视起来。在门口堆放杂物,也是自己的生活习惯所致。廖某说:“怎么也想不到电动自行车起火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以后肯定不会再推车上楼并违规充电了,教训足够深刻。”

  物业工作人员说,消防部门平时定期对他们开展了消防安全培训,所以当火灾发生时,他们及时采用了正确扑救方法,防止了火势进一步扩大。但此次火灾的发生,物业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接下来,他们将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

  根据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南京消防提醒,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不要进入电梯,不要“飞线”充电,勿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勿使用电动自行车非原装劣质产品配件。 南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