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高“缩水”5cm,赔了业主647万

买房子面积少了,可以退购房款。那楼层高度少了,业主是否能申请赔偿呢?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层高缩水”纠纷!购房合同约定层高2.95米,交房验收时发现层高只有2.9米,南通某小区同一楼栋的61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要求赔偿层高不足的损失。最终开发商败诉,被判赔6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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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缩水”5cm,开发商被判赔647万


2018年3月,南通孙女士购买了某楼盘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2.95米。2020年1月房屋交付,孙女士发现房屋实际层高仅为2.9米。房屋层高缩水5厘米,误差比例约1.695%。政府部门公开的技术图纸也证实了层高“缩水”,即南通市住建局依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认涉事房屋层高只有2.9米。

     

孙女士据此提起诉讼,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按比例返还购房款70556.05元。

图源:见水印


崇川法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审判庭法官助理吴帅介绍,案涉房屋实际层高虽符合相关《住宅设计规范》, 但低于合同约定层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已经建设完成,不具备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孙女士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

 

南通崇川法院对于孙女士起诉书中赔偿主张予以支持。实际上,该楼栋共有61户业主就层高问题提起诉讼,崇川法院均参照孙女士一案作出判决。此后,开发商均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1户业主的赔偿金额共计6472835.62元,目前开发商已全部主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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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缩水”10cm,35户业主仅获赔8万


上述属于“层高缩水”赔偿金额较高的案例!事实上,近年来因“层高缩水”导致的诉讼并不鲜见,且多为集体诉讼!


层高缩水10厘米,35户业主获赔8万


中国法院网消息,山东省德州也有一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集体诉讼案,因楼层高“缩水”10厘米,35户业主状告开发商!最终,经二审调解,业主们获赔8万元!


2008年4月至7月,赵某等35户业主购买了德州某商城的商品预售房,他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开发商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层高为2.9米”。 然而,交房时,35户购房者却发现楼房建筑层高竟然缩水为2.8米,即少了10厘米。为此,35户房主集体起诉,要求被告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30余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赵某等35户业主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开发商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赵某等35户业主达成了赔偿额度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的80%即金额8万元的调解协议。


层高缩水20厘米,开发商被判赔约1.7万


据广州日报消息,丰某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过程中,报建、施工图记载的商品房屋均为2.8米。2015年12月14日,黎先生与丰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丰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房屋层高3米,双方未对房屋层高不符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约定。黎先生支付房款后,发现房屋实际层高为2.8米。双方协商不成,黎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的层高为3米,丰某公司交付的房屋层高实际为2.8米,丰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黎先生未能举证证明丰某公司在主观上存在隐瞒房屋实际状况的情形,而且丰某公司在客观上也没有故意降低原来的建设标准以从中获利的事实。涉案商品房的层高符合报建、施工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足以满足居住的需求,符合正常居住的要求。房屋实际层高比合同约定相差0.2米对使用房屋和生活居住的舒适度确有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相对有限。因此,酌情确定由丰某公司按总房屋价款的2%支付赔偿。据此,判决丰某公司支付黎先生赔偿款16935.2元。一审宣判后,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据介绍,实际房屋层高减少不仅直接导致房屋利用空间减少,也是房屋成本减少的体现,开发商可以由此获利,层高缩水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再交易的市场价值,该预期利益损失理应由违约方即开发商来承担。


来源:零距离、中国法院网、广州日报及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