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奖励10%!余额可提取!雨花台区房票安置新政升级

雨花台区又发福利!继购房补贴之后,刚刚,房票安置新政出炉!


涉及房票票面金额定价、安置房源超市、房票安置奖励、余额可提取现金等多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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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雨花台区官网发布《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相比今年7月雨花台区的房票细则,此次优惠力度有大幅提升,端出真金白银惠及买房人!比如购房奖励由5%上升到10%等...





重点如下:


①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房票单价,房票单价定价规则出炉,分区域确定。


②房票安置奖励: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③房票票面金额使用超过90%比例的,余额可现金形式提取。


④房票有效期:12个月,以开具之日起算。房票金额不计算利息。


⑤建立雨花台区安置房源超市,区住建局主管房源筹集和超市管理工作。房源经审核后统一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内容包含房源地点、套型、建筑面积、供应价格、交付时间等。未经公示的房源不得参与房票安置。


⑥本细则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适用在此期间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的项目。


今年3月份《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正式印发,至此南京房票安置相关细则4月18号开始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为期两年。截至目前,南京已有浦口、六合、溧水、雨花等区启动房票安置并发布了相关政策。

文件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工作要求,完善区内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征拆办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区住建局、政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授权区征拆办与被征收人签订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协议、制定房票样式、核发房票、进行房票结算等工作。


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项目由区征拆办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保障房票资金充足到位。


第三条 建立雨花台区安置房源超市,区住建局主管房源筹集和超市管理工作。房源经审核后统一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内容包含房源地点、套型、建筑面积、供应价格、交付时间等。


未经公示的房源不得参与房票安置。


第四条 区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公示房票安置房源。网站管理单位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五条 被征收人签订《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申购安置房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请房票安置。


申请房票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人提交符合征收安置房申购条件材料,填写《雨花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申请表》签订《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协议》,经区征拆办审核后开具房票。房票安置面积按照批准申购安置面积确定。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房票单价。


房票单价分区域确定:秦淮新河以北征收项目参照征收房屋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单价确定。秦淮新河以南征收项目原则上参照征收房屋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单价确定;评估单格低于秦淮新河以南地块内市级保障房(安置房)房源供应房票安置价格的,按照该市级保障房(安置房)房源供应房票安置价格确定房票单价。


房票单价评估时点为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日期。房票安置政策出台之前的历史项目尚未安置的被征收人申请房票安置的,房票单价评估时点为房票安置申请批准日期。


搬家费、过渡费、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费、搬迁奖励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面值。


第七条 房票供被征收人在“房源超市”购房,被征收人应充分使用房票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使用超过90%比例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


被征收人以部分安置面积申请房票的,应先完成项目安置房申购,剩余安置面积用于开具房票。


第八条 房票由区征拆办统一印制,房票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有效期、票面金额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房票核发应加盖“雨花台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房票安置专用章”,未加盖房票安置专用章的房票无效。


第九条 房票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十条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不能现金兑付房票票面金额,双方按照原补偿安置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有司法查封、冻结、执行的不予核发房票。


房票发出后,被征收人补偿款被司法查封、冻结、执行的,区征拆办应撤销房票。撤销房票应通知被征收人并公告。


第十二条 房票损坏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区征拆办将原房票作废后补发房票。


房票遗失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将遗失作废声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刊登后,区征拆办将原房票作废后补发房票。


区征拆办对补发房票作出补发注记,补发房票有效期和原发房票有效期一致。


第十三条 房票只限于被征收人使用。


被征收人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商品房,按份共有的,在被征收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内确定购房款和结算房票;共同共有的,按照被征收人占购房人比例确定购房款和结算房票。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参加本市房票安置的房源奖励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第十五条 房票安置优先解决被征收人居住。我区被征收人房票购买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商业房产之前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住房证明。


被征收人未提交住房证明的即购买前述商业房产的,区征收办不予结算。


第十六条 区征拆办按照区政府要求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房票结算。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实际购买人身份进行审核,结算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本区核发房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认购协议。


区征拆办要求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补充资料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安置信息应纳入住房保障系统,因价格差异,被征收人购买房源达到住房保障系统上限,房票款仍有剩余的,被征收人可将剩余房票款用于购买其他房源。需将房票分开结算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协助做好涉及房票的合同争议、办证服务、信访处理、维稳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房票为专用结算票据,不得有偿转让、抵押、 质押或套现。故意涂改、变造、伪造房票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房票安置期间被征收人房票对应的项目安置房选房权利冻结,若征收项目安置房组织选房,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参加对应安置房选房。被征收人放弃房票或房票到期仍未使用,被征收人补选对应安置房。


第二十一条  区相关部门因房票安置支出的购房奖励费、服务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法律服务和诉讼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征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适用在此期间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的项目。历史项目尚未安置的被征收人经申请批准可进行房票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