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发布《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本月起实施,旨在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投诉有哪些渠道呢?
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投诉渠道、单位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在其投诉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投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接待场所在接待投诉期间宜具备不间断录音录像条件。
我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公开投诉电话如下:
关于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保修期届满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合同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具体确定。
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投诉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投诉涉及房屋产权的,投诉人非产权人且无产权人授权委托;
(三)未提供工程质量问题事实证明的;
(四)超出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的;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涉及违规拆改等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
(七)涉及退房、换房、赔偿等经济纠纷的;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与工程质量问题无关争议的;
(九)投诉处理单位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或者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实进行重复投诉的;
(十)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的。
对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视情况告知其相关投诉渠道,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同时,采用简易方式处理的,自受理至告知投诉人相关事项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采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自受理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