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3改5”、增值税“2改5”、取消人才住房政策、推行大学区……近日,楼市又一波调控重拳落下,招招痛击炒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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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又现“史上最严”调控
深圳、广州调控“大刀”挥向人才、学区房
8月2日凌晨,东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式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莞八条”。
此次调控堪称史上“最严”调控,一下端出限售“3改5”、增值税“2改5”、二手房指导价的“全家桶”套餐。
划重点:
1.法拍房纳入限购。
2.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
3.社保造假五年不能买房。
4.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
5.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6.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
7.对意向购房人数超出上市房源套数一定比例的楼盘实行公证摇号选房、积分排序选房等制度。
8.热点楼盘,住宅限售期限由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延长到5年。
通知全文如下,可上下滑动查看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做好“一城一策”调控工作,及时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控住宅用地出让价格
优化土地竞拍规则。实行以“限房价、控地价、提品质”为主导的新型土地出让方式,结合竞保障性住房,研究更多灵活组合的方式, 强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严格购地主体资格审查。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竞买,企业联合体参加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
强化购地资金来源审查。建立有效的企业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竞买企业需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承诺为自有资金,相关职能部门可对购地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核查,确保竞买企业购地资金依法合规。
二、强化住房限购措施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
新入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以下情形孰早原则作为认定条件:1.在本市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2.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购房人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撤销其合同备案,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规定更正撤销。自撤销合同备案或更正撤销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禁止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
三、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
严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健全房地产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加强对各种渠道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先支持居民家庭首套刚需自购房需求。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及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四、加强房地产税收监管和调节力度
加强房地产联动监管和税收监管。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交易转让(以网签时间为准)的住房,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以及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承诺书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办理合同网签及完税手续。
五、建立二手房成交指导价制度
在二手楼盘网签交易价格常态化发布基础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进一步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下架虚高价格房源,不得受理及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本市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的挂牌价格。
六、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
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监管及交易过程管理。建立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将商品住房认购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对意向购房人数超出上市房源套数一定比例的楼盘实行公证摇号选房、积分排序选房等制度,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对意向购房人数超出上市房源套数比例较高的热点楼盘,住宅限售期限由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延长到5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无证销售、捂盘惜售、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收“茶水费”、虚假广告、捆绑销售、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落实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强化经纪人员实名制管理。推动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相关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人纳入黑名单管理。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整合资源力量,加强协同配合,提高综合整治能力。加大房地产相关行业组织的协调力度,实施行业联动管理,发挥行业组织协同治理作用。
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创新,建立覆盖住房收入“双困”家庭、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业及重点发展产业的住房保障力度。
灵活运用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等方式,有效扩大公租房保障能力。支持住房资源短缺的镇街(园区)按需筹建公租房项目,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加大公租房货币化改革力度,逐步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纳入货币补贴范围,探索加大对承租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保障对象的补贴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建设,落实做好国家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城市、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工作。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注重实现职住平衡,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完善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制度,合理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发展计划,因地制宜探索符合东莞实际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路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监管分局
2021年8月2日
今年2月,东莞发布新政,以升级限购、调整首付比例等手段加强楼市调控,堵住了离婚炒房的漏洞。如今过去仅半年不到,调控再次升级。
广州和深圳的调控则向人才和学区房倾斜。
同日,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人才住房政策的通知。
通知表示,为促进该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决定取消《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通知》(穗埔建(2019)261号)。本通知自2021年8月2日起执行。
即2021年8月2日24:00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相关政策执行;2021年8月2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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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深圳连续出手调控,楼市降温明显。据深圳市住建局数据,深圳二手房成交量四连跌。这次,深圳学区房或将“挨刀”。
7月31日,深圳社会建设领域的“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最受关注的一句话仍是:深圳将推行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管理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这一点被市场普遍认为是釜底抽薪的大招,一旦这两项制度执行推进,教育资源有望逐渐均等化,师资和生源也将会逐步摊平,学区房将迎来退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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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被住建部约谈
监管部门或限制房企扩张
中央对于房地产方面的“重拳出击”有目共睹。谁冒头,就要挨“捶”。
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谈银川、徐州、金华、泉州、惠州5个城市,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针对上半年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银川、徐州、金华、泉州、惠州5个城市今年上半年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住宅用地价格增长过快,市场预期不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会议宣布,将银川、徐州、金华、泉州、惠州市纳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据悉,此类城市的房地产调控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督办。
8月2日晚,浙江金华市出台房地产调控“十条”新政策,在土地供应、住宅限售、公证摇号、二手住宅价格监管、金融监管、品质管控、更名管理、市场监管、住房保障、责任落实等十个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加大调控力度。
此外,对于房企拿地规模也将进行约束。
据财联社消息,被纳入“三道红线”试点的几十家重点房企,已被监管部门要求买地金额不得超年度销售额40%。知情人士透露,这一比例限制不仅包括房企在公开市场拿地,还包括通过收并购方式获地的支出。
这意味着,通过疯狂拿地扩张企业规模的时代结束了,对于一批房企规模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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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企拿地
南京土拍新政要来?
南京的调控一直在持续收紧,仅下半年已出手调控两次。
7月15日,南京发布摇号报名新政,规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报名,重点如下:
1.2021年7月19日起,全市所有新建商品住房要通过“宁小通”平台报名。
2.关注度较高的热门楼盘将集中供应上市,自报名之日起至摇号结果公示当日止,买房人仅可参加一个集中供应项目的购房报名。
7月30日,南京市又出台一份重磅文件——《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从源头上调控房产。
重点如下: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七种不得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查扣,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交易的;
(四)因企业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尚未处置完毕的;
(五)存在超容积率、超用地范围等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行为,且未完善相关批准手续的;
(六)共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交易,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符合交易条件的。
3.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地上房屋使用功能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然后再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
4.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7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印发
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5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以及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并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土地,不予办理交易、登记等手续。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市房产、税务、发改、市场监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作为市级土地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二级市场业务指导、培训、规则起草等工作,具体承担主城六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工作。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的土地交易管理机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明确。
第五条 建立土地使用权“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统一制式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应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交易条件。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等主管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在处置土地使用权前应充分了解该土地的权利状况及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工作,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已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一)以净地方式受让土地的
1.工程建设已全部开工并已达到正负零;
2.工程建设虽部分开工,但地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面积不小于50%;
3.工程建设虽部分开工,但已完成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的三分之一。
(二)以毛地方式受让土地的,已完成房屋征收形成建设用地条件。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出具开发投资额度(不含土地出让金)已达到25%以上的审计(评估)报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土地所在区域详细规划情况、土地权利状况、交易税费、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信息。规划资源、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
(一)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查扣,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交易的;
(四)因企业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尚未处置完毕的;
(五)存在超容积率、超用地范围等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行为,且未完善相关批准手续的;
(六)共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交易,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符合交易条件的。
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并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地上房屋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地上房屋使用功能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然后再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具体申报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因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转移,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转让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书面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由交易双方申请转移登记,维持划拨方式;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工业、科研用地使用权转让,新项目应符合土地所在园区产业发展要求。
第十五条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分割转让的,应符合用地批准文件的约定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分割转让部分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转让时应明确交易双方各自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和建筑规模等内容,作为规划审批、核实及建设用地复核的依据。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满足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符合规划分割条件的,由各区政府(园区)牵头,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分割部分的规划建设条件、工业主管部门明确产业准入和投入产出要求后,可分割转让给园区平台或经产业准入的项目。工业、科研用地内的配套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六条 已经完成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前提下,因房产转让导致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共用宗处理。因房产转让导致整宗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第十八条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在本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向本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经依法批准后,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转让后,由新承租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第二十条 转让双方应当依法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虚假申报。交易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营性用地由政府委托储备机构优先购买,工业、科研用地由土地交易管理机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或由政府委托地块所在的园区平台优先购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在土地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土地出租交易手续;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且最高不得超过20年。土地使用权出租,应书面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涉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应在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期限内,因买卖、赠与或继承等原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原出租合同对承租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征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承租人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转租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长期出租且可分割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增值收益金申报制度,划拨土地使用权短期出租,或部分用于长期出租且不可分割的,出租人按规定申报出租土地增值收益金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书面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第二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权实现时优先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和相关税费。
第二十九条 企业、自然人等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企业间可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抵押担保,但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可将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如抵押权实现,土地用途不得改变,原有经营活动应持续稳定进行,且不得损害利益相关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可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约定独自使用范围设定抵押,但不得切割建筑物。无偿移交和公建配套设施用地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可办理分宗;不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按共用宗办理。出让合同等用地批准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人,同时设定多个抵押权人时,应在土地抵押合同中载明抵押权的顺位。建立风险提示制度,当土地交易管理机构发现抵押价格明显异常时,应对交易双方进行风险提示。
第六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南京市土地二级市场线上服务平台,为全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提供信息发布、公示、查询、咨询和线上交易等服务功能。制定规范统一的交易合同文本,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交易+登记”并联办理,提供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的一体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在交易场所汇集交易、登记、银行、税务、公证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六条 发挥土地交易机构人员的专业优势,为用地单位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为交易提供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引导其诚信经营。
第三十七条 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定期分析土地二级市场运行状况,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机制,加强一级市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切实维护土地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适用本办法。江北新区可参照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引起的经济纠纷,按《民法典》、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那么,未来南京还会出手调控吗?
原定于7月进行第二次集中土地出让已延期。据坊间传闻,南京将在第二批集中挂地时出台新的土拍政策,届时,不仅会有竞品质的要求,还将有其他加码政策。